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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8********,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保利中央公园楼盘木工,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平田村委会丰某某村五巷8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房。2016年3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是吸毒人员,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20年6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6.2020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7.2020年6月27日下午2,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8.2020年6月2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宿舍**栋**房的宿舍以注射和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经公安机关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怀某乙吗啡试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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