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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9********,满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盖州市九垄地镇**村(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5月30日、6月15日,在鲅鱼圈区**镇**路**内(车牌号辽H****4),分三次容留魏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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