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路**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吸毒于2012年8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6年5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均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因不符合收押条件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南靖县**路**号的家中,提供自制冰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容留刘某某在林某某家中吸食毒品。
被告人林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照片;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6.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