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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上午11时、2020年4月27日下午3时许、2020年5月1日下午3时许,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林某某位于**镇**居**路**巷**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林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三人,并缴获吸毒工具“冰壶”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5.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林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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