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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0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5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中学对面的自建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块、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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