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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小区**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街**号**栋**室。因犯抢劫罪,2008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2020年11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9年10月以来经常住在其女朋友李某某位于本市**街道**街**小区**栋**单元**室的租住房中,并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趁李某某上班不在家中之机,先后四次容留刘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该租住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刘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客厅内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姚某某、刘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客厅内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刘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客厅内一起吸食了“冰毒”。

4、202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姚某某、刘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客厅内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吸毒场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及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房屋出租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江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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