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因不满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持一砍柴刀到宁德市**队**队**队欲报复民警。20时许,公安民警郑某某与辅警许某某、黄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将被告人林某某控制后带上警车。被告人林某某在警车后排中座突然用手抓扯被害人许某某裆部,致其阴茎挫擦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5月20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在宁德市**队**队**队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600元,取得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陈观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2.《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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