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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54********,朝鲜族,初中肄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室,群众,无业。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富家饺子馆内滋事,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板厂路派出所民警任某某、辅警刘某某、陈某某三人接警后出警。在对林某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林某某采用拉拽、辱骂、脚踹等方式妨害民警任某某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延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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