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三台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和其侄儿邓某某等人酒后送一起吃完夜宵的朋友漆某某回家,后在潼南区凉风垭华夏一品小区内林某某与漆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发生纠纷,期间,张某某报了警。在争执过程中,邓某某动手打了张某某,张某某持刀刺伤了邓某某。于是漆某某、张某某准备送邓某某去医院,而林某某则继续抓扯张某某,而后接警民警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置,在华夏一品小区门口,林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制止,并在抓扯、反抗过程中将民警王某某和辅警李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左颞部损伤为轻微伤。同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警官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诊断证明及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漆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暴力抗拒警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2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