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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嘻嘻酒吧停车场,因其停放的车辆被他人车辆相撞引起纠纷导致他人报警。尔后,民警李某某及协警俞某某等人出警现场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当场辱骂出警人员,被控制住后多次踢踹警车右侧,并用头撞了协警俞某某的头部。被告人林某某被带上警车后,又趁人不备踢踹驾驶座上民警李某某的右脸及右肩,随后被带回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俞某某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康泰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2020年4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76号住所,联系电话:1859679****;

2.卷宗2册共计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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