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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街**幢**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在南平市建阳区**路**洗脚店内,无故损坏店内物品,并殴打店内人员严某某。南平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武夷新区110大队水南岗亭值班民警郑某某、辅警范某某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在郑某某、范某某传唤林某某时,林某某将该二人手臂抓伤,并踢踹该二人。后林某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范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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