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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05******,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杭州**设计院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本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藏鲜工坊大堂内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理时,被告人林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并用口咬民警手掌,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民警黄某某左手第一掌骨桡侧2.9cm×1.4cm范围内片状、条状表皮剥脱。经鉴定,黄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警官证复印件、警翼视频、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警情详情、强制传唤及醒酒审批单、立功材料、收条

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戴某某、伍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单;

5.视听资料:警翼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翔

202092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3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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