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5********,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医疗美容机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镇**村**组,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街**座**门**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苑门前,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与其男友李某某发生争执,林某某报警,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执法,将被告人林某某带回派出所准备做进一步处置。被告人林某某情绪激动,在黄海路派出所门前和办案区内拳打、脚踹民警王某甲、高某某、辅警闫某某、王某乙,致四人受伤。被告人林某某已取得民警王某甲、高某某、辅警闫某某、王某乙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居民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民警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民警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田

检察官助理:李 硕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