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搭乘出租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岐山路新天地超市外时,与出租车司机王某甲发生冲突,王某甲报警,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将被告人林某某带回塔湾派出所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对辅警高某某进行辱骂,抓伤高某某面部和颈部,并将高某某摔倒在地进行殴打。到达塔湾派出所后,被告人林某某拒不下车并言语辱骂民警,在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强制带下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辅警孙某某颈部、腹部,并将民警蒋某某摔倒在地,打伤其颈部和右眼。经鉴定,孙某某右颈部软组织挫伤,高某某额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蒋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警情登记表、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门诊病历、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关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蒋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茹
检察官助理:郝文英
2021年1月14日
附:1. 被告人林某某逮捕羁押在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 随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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