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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小学文化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院**村**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镇政府殡改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在**镇**村处有村民私自偷葬。2020年4月5日0时许,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林某甲与**派出所辅警陈某某协同**镇政府殡改部门工作人员王某甲、孙某甲在**镇**村门楼对面的空地处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林某某突然冲上前辱骂并推搡、拉扯王某甲。王某甲和林某甲表明身份后向林某某警告其正在执行公务,要求林某某配合。被告人林某某无视警告,并继续用手拉扯、推搡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期间,林某某用拳头打了王某甲的腹部一拳,后拉扯辅警林某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扔在地上。在辅警林某甲对林某某进行人身控制的过程中,林某某用嘴咬伤辅警林某甲的左手大拇指,后用手划伤辅警陈某某的手掌。

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口咬、殴打的方式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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