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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号,无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甲欲出卖银行卡获利,以个人借用为由要求蒲某某为其办理三张银行卡,蒲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分别为一张中信银行储蓄卡,一张招商银行储蓄卡,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随后李某甲将三张银行卡转卖给刘某某,蒲某某对银行卡被买卖一事不知情且不同意。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一名叫“黄冈中学”的玩气枪的QQ群内,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群主长期用于买卖枪支的QQ号(昵称“国军”,QQ号2221431273)、户名为蒲某某的三张银行卡、两张手机卡及枪支配件采购、销售渠道。后林某某使用其购买的QQ号向李某乙(QQ昵称“雪千寻”)出售一把气枪、一个消音器(枪支配件),并使用其购买的中信银行储蓄卡进行收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交易明细截图、QQ基本信息截图、转账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蒲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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