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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20年11月4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出卖银行卡牟利为目的,收购福建省**区居民林某甲及其朋友熊某某办理的4张银行卡,黄某某2张银行卡,并用于出售给“罗某某”。

2020年6月13日,卢某某公安局查获林某某持有的张某某银行卡2张、郑某某银行卡1张

2020年2月13日,卢某某张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张某某被骗10000元、14000元分别进入熊某某、林某甲银行卡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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