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镇**村**号,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工地管理员,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镇**小学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连南县**镇****项目工程施现场,为了便于施工,用打火机将之前清理的第一堆杂草点燃,并看守至近熄灭,到距约50米处的第二堆杂草并点燃,因风吹将正在燃烧的杂草火星引燃2米开外的山坡杂草,经林某某及其同事扑救无效,引起森林火灾,于是林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64.5亩(24.3公顷),其中有林地248.5亩(16.57公顷),未成林地88亩(5.87公顷),灌木林地28亩(1.8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69245.97元。2020年7月8日赔偿了损失369245.97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回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韦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连南县**镇**山森林火灾鉴定书、南价认[2019]1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4.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69245.9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12月2日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小学附近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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