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失火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44********,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乡**村**号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村**号。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桥村九岭自然村土名“外光头”山场农田及该田下坵水塘边除草,后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总计17.2公顷,折258亩(非林地54亩,林地204亩)。其中:有林地168亩(乔木林168亩)、灌木林地23亩(油茶23亩)、疏林地13亩。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龚某某、叶某甲、骆某某、朱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丽康农林鉴字[2020]第**号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04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检察官助理:吴祖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