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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失火案)_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梅县区**镇**村**。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9时多,被告人林某某为方便亲人在春节后祭祖,遂来到梅县区**镇**村**山场她家坟地上清除杂草,后回家吃午饭。当日16时许,林某某从家里携带打火机返回她家坟地上,想将割下的杂草烧成灰做肥料,遂把割下的杂草堆成堆并用打火机点燃,接着用锄头铲泥土、折生树枝放在点燃的草堆上以图防止明火冒出。不久,燃烧的草堆的火焰把坟地旁边的枝叶杂草引燃,被引燃的枝叶被风吹刮至山上引起森林火灾。山火发生后,林某某在现场救火,并将她失火引起山火告知前来救火的**镇林业组组长吴某某,吴某某遂报警。民警到场后,林某某告知民警失火经过。经梅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山火现场调查和测算,此次林地过火面积74.1亩(折4.94公顷),均为一般用材林。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疏忽大意,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钰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47519****。

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打火机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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