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E******(*),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栋**房。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8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深圳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对被告人林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系东莞**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东莞**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冒充某某丙公司手袋部负责人,与香港**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多份外贸购销协议。按照该协议:**丁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预付货款的80%用以采购手袋等货物,然后将货物销售出口给**丙公司,**丙公司自提单日起算的120天内向**丁公司结清货款,**丁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扣除相关代理费用等,再向**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剩余采购款。
在三方合作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虚构身份、伪造文件,接待**丁公司人员前往**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考察、接洽合作、签订协议。在签订并履行25份《外贸购销协议》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3至6月前后与**丁公司又签订了81份《外贸购销协议》,**丁公司按照协议,于2014年5至9月前后,向被告人林某某指定的**乙公司银行账户预付货款3654万元(总货款的80%),并在确认**乙公司完成生产后,履行手续将货物交付被告人林某某。120天结账期届至,**丁公司并未收到货款,被告人林某某在**乙公司拖欠供货商货款及欠薪的情况下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交易明细、外贸购销协议、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莲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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