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福建闽侯人,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施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在无实际承揽能力的情形下,通过陈某某介绍并冒用福建省**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福州市**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该工程工程量暂定8000万元,且该工程其中5000万元工程款由施某某等人负责慈善募捐。刘某某在施某某的安排下具体负责该工程。2014年6月底,被害人付某某经裴某某、汪某某介绍得知该工程并于同年7月初来到福州实地查看该工程。施某某安排刘某某以**寺装修工程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负责接待并带领付某某等人考察该工程。期间,林某某、施某某等人以该工程及该工程的附属工程为幌子,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12月16日陆续骗得付某某、邓某某、姚某某共计166万元工程保证金。2014年9月,施某某伙同林某某等人成立了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月22日以该公司名义与付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以此方式继续骗取付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的信任,期间林某某、施某某等人明知该工程未实际由该公司承包,还一直催促邓某某等人交齐剩余的保证金,并于2015年3月31日再次骗得邓某某、姚某某的保证金10万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施某某、刘某某共计骗取保证金176万元,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创办**公司、购买车辆及日常开支等。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渡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福州**寺装修工程协议、福州市**寺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银行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刘某某、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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