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诈骗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此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明某某公安局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发现新的证据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6年初,被告人林某某经人介绍准备在明某某管店镇罗岭村境内投资万里红牡丹园项目,2016年1月14日林某某在合肥市注册了安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林某某;同年2月19日林某某与管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生态牡丹园及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合同书》,用地面积1000亩,项目投资额3.7亿元人民币,同年3月9日林某某在明光注册了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同年5月13日该项目通过明某某发改委审批备案。后林某某以发包“万里红牡丹园”工程项目为由,多次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工程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的施工合同,先后骗取了下列企业的保证金:
1、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与合肥**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给合肥**建筑安装公司承建,骗取王某甲合同保证金20万元、礼金3万元。
2、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滁州**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为手段,并向**公司李某某、朱某某等人承诺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给滁州**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建,骗取李某某等人30万的工程保证金。
3、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重庆**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由重庆**建筑公司承建,骗取邵某某合同履约金60万元。
4、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深圳**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由深圳**建设公司承建,骗取曹某某保证金30万元。
5、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由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骗取李某乙合同履约金20万元。
6、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张某乙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由张某乙承建,骗取张某乙合同履约金15万元(退还1万)。
7、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和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手段,约定把万里红牡丹园项目所有工程交由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骗取汤某某所谓保证金38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与明某某管店镇罗岭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店镇罗岭村民委员会从农户手中租赁土地,再将土地承包给林某某经营的安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后罗岭村民委员会与罗郢组、蒲郢组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并将从农户手中租赁的土地承包给林某某用于“万里红牡丹园”项目开发。协议征收土地463.3亩,实际征收527.67亩。被告人林某某接收土地后,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内修路、建房,建设景观设施,开挖、扩建水塘等建设。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鉴定地块中的39.32亩耕地中有22.16亩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申请鉴定的41.42亩土地现状已被挖塘破坏或建房、修路压石,被破坏的耕地农业生产种植功能已完全丧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
书、收据、承包协议书、项目投资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姜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黄某某鲍某某、赵某丙、吕某某、崔某某、洪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丙、周某某、赵某丁、朱某某、李某某、王某丙、邵某某、曹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诱骗对方当事人215万元后逃匿,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内从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如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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