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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受贿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莆田市**,出生地为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

本案由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担任秀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负责机动中队管理秀屿区内工程车辆“滴、撒、漏”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9.386万元。具体为:

1、201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以借款为名向在辖区内从事砂子运输的秀屿东峤人朱某某索要钱款2万元,后朱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62149918********)向被告人林某甲转账2万元,并请求被告人林某甲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2018年3月、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两次非法收受朱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钱款0.2万元和0.1万元,合计0.3万元。

2、2016年中秋前后、2017年春节前后和中秋前后、2018年春节前后和中秋前后、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林某甲分别六次非法收受**车队负责人徐某甲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钱款各0.2万元,共计1.2万元。

3、2016年中秋前后,被告人林某甲在笏石中晖广场理想茶叶店非法收受**车队负责人高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所送的现金0.2万元。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林某甲非法收受高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0.2万元。2017年中秋前后、2018年春节前后和中秋前后、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林某甲分别四次非法收受高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钱款各0.3万元,共计1.2万元。

4、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分别非法收受**运输车队负责人徐某乙、后八轮货车司机林某乙、笏石镇下郑村村民陈某某、**车队负责人许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徐某乙微信转账所送的钱款各0.1万元,共计0.4万元。

5、2018年中秋前后和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林某甲分别在笏石镇爱民西路和九八市场路口非法收受**物流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所送的一张凤凰百货购物卡(面值0.1万元)和两张凤凰百货购物卡(每张购物卡面值0.1万元),共计0.3万元。

6、2017年春节前后和中秋前后、2018年中秋前后,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三次非法收受**车队负责人蔡某某为请求其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钱款0.5万元,共计1.5万元。

7、2016年底左右、2018年底左右,被告人林某甲两次均以借款为名向许某某索要钱款1万元。后许某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人林某甲转账1万元,共计2万元,并请求被告人林某甲在车辆“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

8、2018年底左右,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火车站附近非法收受徐某乙为请求其在车辆的“滴、撒、漏”的执法检查、处理上给予关照而所送的两条硬盒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0.08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在秀屿区机关第二食堂被秀屿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带到秀屿区监察委接受调查。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向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违纪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行贿人朱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两条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9.38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琪

检察官助理:林佳鸣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被告人林某甲上缴的人民币五万元暂扣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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