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揭阳空港经济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居委**村**路**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依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揭阳空港经济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驻**社区领导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揭阳空港经济区**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经联社党支部书记、经联社主任黄某甲(已被判刑)的请托,在协调**社区、**经联社因征地造成的村民矛盾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于2018年初在办公室收受黄某甲送给的**花园住宅小区**栋**号房**,价值人民币31.872万元(其中购房款28.672万元、配套费3.2万元),并登记在其朋友谢某某名下。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揭阳市纪委监委反映其收受黄某甲房产一套的问题。2020年3月26日,揭阳市纪委监委对林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6月3日,林某某在揭阳市纪委监委尚未对其进行谈话、讯问前,主动到空港区纪委,并通过空港区纪委联系市纪委监委,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集资房买卖协议书复印件、**花园收款收据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乙、谢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和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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