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村张某某住宅门前时,与道路中间张某某堆放的石料堆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体痕迹勘察笔录;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