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大桥镇石角塘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日01时1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车上搭载杨某某、潘某某,沿韶关市浈某某北江桥面,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与江某某驾驶的粤FJD****号牌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7年4月5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韶公浈交[2017]第B00003号,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事故当事人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事故当事人江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乳源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