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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厂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火电厂出发,沿老207国道行至襄城区岘山路习家池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5㎎/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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