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5***学小型轿车(使用性质:营运教练车),由苍南县**镇**路老车站旁路段往**镇**路**号方向行驶,当日1时20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街与**路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林某某被查获后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拒绝在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血醇检验标准包装袋上签字。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13695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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