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福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J****二轮摩托车后座承载陈某某,从本市岙里工业园区福鼎市*****有限公司往本市**街道***路其住宅方向行驶,22时07分行经本市***路427 号门前路段时,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拦截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5mg/100ml。
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彩铃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壹册、证据材料壹页、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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