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燃油两轮车从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家中出发,到其女朋友周某某位于福清市**镇**村**号的家中,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上述摩托车离开,绕行约一百米后又返回周某某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周某某报警后,民警出警其将查获。
经福建省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无牌燃油两轮车的主要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技术参数界定;经福建省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一部;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人查询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情况说明、行车路线图、接受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3.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506069****、1350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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