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1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5日5时29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牌号的小型越野客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行使到上三路后,由东往西行驶至福建师范大学门口路段时,与正在路口等红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闽******牌号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车上的乘员被害人孙某某受伤、两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林某某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0.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与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北京现代全新途胜新车,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暂扣记录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和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性质说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鉴定;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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