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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本区山腰街道泉港大酒店对面大排档出发,沿驿峰路、南山路行驶至锦绣公园,后原路返回,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路段,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闽******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泉港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港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6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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