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往东街路方向行驶,途径东街路公交站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3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车辆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6.光盘1张;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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