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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及8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闽C*****号车牌(套牌)的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已磨损)从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往龙浔镇坪埔方向行驶,至龙浔镇龙湖街坪埔天桥下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99.94mg/100ml。

2. 2020年8月17日11时0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已磨损)从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龙湖车站往龙浔镇科技园灯控路口方向行驶,至科技园灯控路口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9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和无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 邱巧梅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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