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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5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镇一小吃店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同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尤溪(临)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坂面镇镇区往吾园村方向行驶,途中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的后果。2020年10月9日15时24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坂面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9mg/100ml。2020年10月28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罗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林某某已缴纳上述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无证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浩瑾

检察官助理肖丽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96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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