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号家中出发,到南安市**镇**村许金镇家中串门,同日19时许,林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许某某家中出发,往**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由傅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林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同日20时3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带至丰州派出所由泉州成功医院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4.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某无责任。同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说明、摩托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摩托车检验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泗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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