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0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开发区***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0.7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黄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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