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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案管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号,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哈弗牌小型轿车途经长乐区航城街道西洋南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呼气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597号乙醇含量鉴定书;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车辆指认照片、查获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城**售楼部。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57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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