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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晚,醉酒后驾驶一辆粤UFR****汽车从潮安区浮洋镇林若路“兴兴美食广场”沿省道S232线护堤公路往潮安区江东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护堤公路潮安区龙湖镇阁二村江东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6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粤UFR****汽车一辆;

2. 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安测试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8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粤UFR****汽车一辆(暂扣于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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