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硕士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二环线行驶至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一路血站门口(立交桥上)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抓获视频、讯问视频、抽血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力

书记员:谢意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