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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队**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凌晨0时37分许,酒后驾驶鄂A****2棕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范湖地铁站D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驾驶人简项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726****、1379702****;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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