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道**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小区**路*栋**号,工作单位为**牛肉城饭店。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3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处予行政处罚。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M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院小区门口路段时,该车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赣D99***号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逃逸驾车离开现场。刘某某报警,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电话通知林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接受处理,处理中发现林某某有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33.8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之后,林某某与刘某某已就该事故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检测结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公安内网查询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4月9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赔偿协议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