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搭载黄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南方公学路段时和郭某某驾驶琼BD0****号荣威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证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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