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分别于2012年6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6年4月先后五次被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时1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慈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骆驼农场公交站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报告、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斐然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公安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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