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芙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8.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6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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