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芙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8.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6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