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99mg/100ml(乙醇/血)。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70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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