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25211968********,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0时5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LF*****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林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6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本案卷宗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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