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5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桂M1173号小型轿车途经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道尚韵陶瓷店门前路段时,先后碰撞到路边的松果共享电动车和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搭乘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造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住院,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乙醇鉴定、车辆鉴定等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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