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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C****2小车从平乐县油茶街方向往龙练村委黄竹岩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安街仁义电器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逃逸,行至南洲新区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再次碰撞到公路上的隔离护栏,造成隔离护栏损坏后再次逃逸。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平乐县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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